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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妓服务(卖淫的只能是女性,嫖娼的只能是男性,那你可太out了)

导读:卖淫的只能是女性,嫖娼的只能是男性,那你可太out了!  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 处10日以上15日

  卖淫的只能是女性,嫖娼的只能是男性,那你可太out了!

  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一般的观念中,卖淫的一般是女性,嫖娼的一般是男性。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提供性服务的不仅有女性,还有男性;接受性服务的不仅有男性,还有女性,那么男性卖淫,女性嫖娼违法吗?

  卖淫嫖娼虽然是一个法律概念,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对于何为卖淫嫖娼比较权威的解释出自公安部的相关批复。

  2001年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2003年公安部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公安部的解释都没有将卖淫限定为女性,嫖娼限定为男性。根据公安部的相关批复,卖淫嫖娼不仅包括异性之间性交易还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自然,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成为卖淫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嫖娼的主体。

  虽然,卖淫嫖娼违法,但是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但是,组织卖淫嫖娼,则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这里的“他人”并没有限定性别,在相关新闻报道中,组织男性进行卖淫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在相关的判例中,法院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

  回溯到2008年,以郑某为首的浙江首个男性卖淫团伙在浙江省湖州市被判刑。郑某通过网站招聘男性卖淫者,公开“男妓”照片,招揽男性嫖客。案中“男妓”是否属于法定的“卖淫”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所以说,卖淫嫖娼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成为卖淫的主体或者嫖娼的主体,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俗话说“色字当头一把刀”,我们要提高自我约束力和道德标准,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刺激,放纵自我,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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