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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与吉林高院联动救助-合力传递司法温暖

导读: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1月29日电(记者 解培华)近日,黑龙江高院与吉林高院联动救助一路祖孙二人共同请求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共同协助因案涉贫确当事人渡过生涯难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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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高院与吉林高院联动救助(合力传递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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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1月29日电(记者 解培华)近日,黑龙江高院与吉林高院联动救助一路祖孙二人共同请求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共同协助因案涉贫确当事人渡过生涯难关,索求省际法院的联动救助任务机制,尽力践行“我为大众办实事”,彰显司法人文关心。

  2012年1月18日22时26分,闫某(系救助请求人李某华的女婿)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行驶至长春绕城高速公路38KM处时,与前方因发作交通事故后停在车道间另一辆半挂货车相撞后,因为另一辆车刮撞,致使三车破坏。闫某及张某某(系李某华、张某成女儿,张某文的母亲)当场死亡。经公安部分认定,闫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首要义务。尔后,李某华、张某成、张某文以宫波、高凤彬、讷河市阳光运输限量公司为被告知至长春市宽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宫某在死亡伤残补偿限额内补偿原告李某华、张某成、张某文死亡补偿金88 000元、精力劝慰金30 000元,算计110 000元;补偿原告李某华、张某成、张某文死亡补偿金263 266.52元、代理费10 000元,算计273 266.52元的30%计81 979.96元;被告讷河市阳光运输限量公司对被告宫某负担的补偿义务负担弥补补偿义务。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判决失效后,李某华、张某成、张某文向法院请求履行。2012年9月21日,因被履行人宫某未主动实行司法文书肯定的义务,且恒久在克山县寓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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