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实名开除嫖娼学生妥当吗 应杜绝耻辱刑
导读:嫖娼既是违法行为,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校风校纪、道德评价方面,对于具有嫖娼行为的学生,均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和校内处分。涉事三名学生已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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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实名开除嫖娼学生妥当吗 应杜绝耻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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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既是违法行为,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校风校纪、道德评价方面,对于具有嫖娼行为的学生,均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和校内处分。
涉事三名学生已经接受了治安处罚和校内处分,但复旦大学却同时以实名的形式将其在校内公布,这种对嫖娼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究竟是希望其他学生引以为戒?还是实打实地将涉事学生钉在“耻辱柱”上?这种行为是否妥当?更或者是否已经涉嫌违法?
(一)名誉刑不是现代处罚体系的组成部分
名誉刑,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耻辱刑、丑辱刑,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罪行、丑恶暴露在公众视野,使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复旦实名公布的行为,何尝不是将涉事学生的人格、丑恶、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借助发达的信息网络,涉事学生将暴露在越来越多的人面前,也将面临越来越多的非议、指责。由此,这种实名公布的行为,何尝不是一种附加的名誉刑惩罚?
纵观我国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剥夺生命的死刑、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判处罚金的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并不涉及折辱人格的名誉刑。
究其缘由,一方面因名誉刑相比其他处罚,影响更加深远,并不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反而可能带来严重的反作用,导致罪犯精神崩溃、产生厌世、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另一方面也因名誉刑同时会波及罪犯的无辜家人,让家人也随之遭受无端的非议、造成名誉的损毁。因此,名誉刑虽然在历史上曾出现,但已经被淘汰。
(二)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被公众知晓?
公众知晓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无疑有助于增强公众的警惕心。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将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既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公众提高安全意识;但对于一些情节轻微、性质不那么恶劣的违法犯罪,将其公之于众,反而导致对罪犯的“有色”审视,也会造成越来越深的隔阂。
违法犯罪分子会留下永远无法消除的前科、案底,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其他成年罪犯在就业、入伍还要主动报告前科记录。也就是说,违法犯罪将永远被一部分人知晓且铭记,因为违法犯罪分子相对其他人来说,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高,需要被重点关注,以防止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警醒,违法犯罪具有极大的代价,以此降低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而知晓却不意味着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如果令社会公众知晓,将产生名誉刑的效果,这与刑罚处罚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复旦大学的行为违法了吗?
从泄露隐私上来说,复旦大学的操作无疑涉嫌以公开方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贬损人格、败坏他人荣誉上来说,复旦大学的操作还可能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侮辱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应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拘留、罚款;如果导致涉事学生精神崩溃、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复旦实名开除嫖娼学生妥当吗#
综上所述,复旦大学的行为有失妥当。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该法办则法办,该开除则开除,实名公开的形式并不利于涉事学生重新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生活,也没有法律依据、校纪校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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