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行为"中间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导读:理论中,有时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并没有交集,这类状况下,行行贿的完成常常经过“两头人”牵线搭桥。依据“两头人”在全部行贿进程中的身份、位置、客观目标、感化及行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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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行为"中间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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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中,有时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并没有交集,这类状况下,行行贿的完成常常经过“两头人”牵线搭桥。依据“两头人”在全部行贿进程中的身份、位置、客观目标、感化及行动方法的差别,其涉嫌的罪名也有所差别。
笔者经过几个案例,假定钱某为“两头人”,对钱某在差别状况下的行动性质和能够涉嫌的罪名停止类型化剖析。下文的剖析中触及以下人物:钱某,A公司(国有企业)上司国有企业B公司后勤治理部主任;赵某,A公司工程名目部总司理,赵某与钱某系高中同窗;李某,C公司(平易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钱某系战友;张某,系李某侄女;王某,某市人平易近病院(事业单元)某科室主任,系钱某老婆。
1、受贿罪共犯。案例一:2016年5月,钱某得知C公司一向想承包A公司一地铁注浆加固名目,便自动见告李某,其可以协助C公司承包到该名目,两人终究商讨决议:李某拿出100万元作为办理干系的用度,由钱某作为“两头人”和谐承包工程事宜。随后,钱某约赵某用饭,恳求赵某将该工程名目交给C公司承包,并通知赵某能失掉“益处费”100万元,赵某赞同。过后,赵某应用职务之便,使C公司取得该工程,钱某也将100万元交给赵某。尔后,钱某亦在赵某的协助下,失掉职务升迁。
这个案例中,客观方面,钱某成心教唆李某发生受贿的犯意,并积极自动地与李某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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