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浅析没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工伤补差官司可考虑这样打)
导读:浅析没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工伤补差官司可考虑这样打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我们律师代理重大工伤案,除了打工伤本案官司,还可能
浅析没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工伤补差官司可考虑这样打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我们律师代理重大工伤案,除了打工伤本案官司,还可能会考虑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官司。
一般来讲,若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官司,一般都需要当地安监局或应急管理局或委托单位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所致,有可能伤亡者及其家属拿不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官司?
拿不到当地安监局或应急管理局或委托单位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下,属于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下,能否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官司呢?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所致,伤亡者及其家属拿不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可以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官司。
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三要素。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作出了划分,造成一人重伤的即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此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可知,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还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责任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二是事故应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三是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二、调查报告从本质上来说仅是证据形式的一种,并非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
就重大工伤案而言,工伤事故导致重伤的后果,该事故虽未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但调查报告从本质上来说仅是证据形式的一种,并非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依照工伤事故发生经过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来看,可以判断工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三、补差赔偿的法律依据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是工伤职工根据社会保险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共同承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虽能够减轻用人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向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劳动者所获赔偿并不以工伤保险赔偿为限,工伤保险赔偿与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之间是一种补充模式,而并非替代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虽作出“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之规定,但该条款只是基于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处理而做出的规定,并未对按照劳动仲裁处理之后,劳动者仍享有民事权利的情形进行规制,该司法解释条款也未取消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所赋予劳动者在享有工伤待遇赔偿之外的民事赔偿权利。
因此,重大工伤案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依法享有就未足额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向用人单位进行主张的权利。
备注一:本文参考案例: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四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案例,是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多年前学习参考的案例。今日写出来,供重大工伤伤亡者及其家属或者同行律师们们学习运用。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23篇工伤原创文章。
备注三: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拿律师执照至今26年,北京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律师。
曾获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丰台区突出贡献律师、最美丰台人、丰台区优秀公益律师、2014-2015年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版权声明:本文部分来自互联网,由小编精心所写,本文地址:http://www.zhubian88.cn/jkxcs/47173.html,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