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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制度范本(员工个税如何规划才更合理?)

导读:前言:公司如何利用现有政策来帮助员工进行个税规划?这是一个有价值有技巧的论题。我将以浙江省及宁波市的政策为例,把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总结和概括,希望在财税合规的大背

  前言:公司如何利用现有政策来帮助员工进行个税规划?这是一个有价值有技巧的论题。我将以浙江省及宁波市的政策为例,把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总结和概括,希望在财税合规的大背景下对各个企业的个税筹划有所帮助。

一、五险一“金”

  1、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替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企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的人力资源激励制度,通过调整缴费标准来实现个税缴费优化。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无法“个性化”,即同一法人主体只能适用一个缴费比例。

二、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费等七大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企业措施:主动向员工宣传相关政策,协助员工充分享受扣除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员工需要按真实情况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今天不可瞒报以造成个人纳税风险。

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为其编制内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功能与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不做赘述。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十三条、《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企业措施:需要与公司的人力资源激励制度相配套,看是否需要增加这部分人力资本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忠诚度。

四、年终奖金

  按照最新的政策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企业措施:应充分利用个税临界点,将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金合理拆分,帮助员工享受较低的个税税负率。

五、通讯费补助

  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的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甬地税一[2003]181号)。虽然国务院机构精简后,各地的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均已合并,但是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在没有作废的情况下依然有效,可照章执行。

  企业措施:企业可以按照实情,通过制度合理安排通讯费补贴,降低员工的个税计税基础。

六、用车补贴

  浙江省和宁波市暂未规定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即在浙江和宁波地区的企业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用车补贴收入,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地区的企业建议参照当地的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各地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措施:企业可以按照实情,通过制度合理安排交通补贴,降低员工的个税计税基础。

七、差旅费津贴

  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三是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十条。

  企业措施: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制订差旅费津贴标准的理由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制定的内容和金额可以参考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减少员工不必要的个税纳税负担。

八、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总之,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改善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措施: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给员工使用,不用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了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并非劳动保护费性质,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高温补贴,按照最新政策需要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个税普遍性优惠政策,除此之外还有误餐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政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由于篇幅问题不再详细介绍,有需要的可私信我。因此各位老板需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操作,通过合法途径帮助员工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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