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管理局(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有了专属会计核算办法)
导读:有这样一个事实:国内尚无统一的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各律所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这不仅限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律所合伙人的内控管理。 对此,黑龙江
有这样一个事实:国内尚无统一的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各律所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这不仅限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律所合伙人的内控管理。
对此,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了《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下称“《核算办法》”),试图改变这一现状。
据了解,基于律所经营规模大小不同,很长一段时间里,其会计核算工作具体的参照标准不统一,有的会计人员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有的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有的还没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册。
《核算办法》由总说明、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五部分组成。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局长姜玉成对记者介绍说,《核算办法》有三大特色。
在会计科目的使用方面,简化了会计核算。由于律师行业不同于其他工业、制造业或商贸企业,没有工业、制造业的生产成本核算,也没有商贸企业的购进成本核算,所以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只有四大类一级会计科目,包 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类科目,并未设置成本类会计科目。
这种设置也能突出律师行业的经济业务特点。由于律所不允许对外投资,所以不含投资类会计科目;在负债类会计科目中新增设置了“业务协作费”“投资人往来”“职业风险基金”等特有的会计科目;在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里增设了“事业发展基金”。
由于律所的对外宣传业务和广告投入并不多,故损益类会计科目里取消了“营业费用”科目。
在报表的填报方面,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各栏次的项目内容与律所会计科目的使用基本一一对应,容易填列。由于律师事务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利润表中不含“所得税费用”。
在收入与成本确认方面,收入与成本是按照律所所承接的案件类型和案件办理的进度设置的二级明细,最突出的特点是解决了律师行业多年的成本确认的困扰。由于律师行业最大的、最直接的成本是律师的人力成本或智力成本,也即是除合伙律师外其他律师的“分成支出”,基于会计核算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办法将给律师的分成作为与收入配比的直接成本记入“业务支出”科目反应,等同于其他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此处理是可以在全国推广的。”姜玉成信心满满地说。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则告诉记者,《核算办法》的颁布能够规范统一行业的财务管理及核算工作,对外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财税部门)能够提供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经济数据;对内部能够使合伙人提高对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的重视。
由于律所独特的组织结构特点,合伙制占90%,这要求合伙企业会计人员按照合伙制经营特点进行会计核算,《核算办法》更符合合伙企业的经济业务特点,对于律师行业在财税方面的自律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随着‘营改增’及个税征收方式的改变,要求会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核算规范,《核算办法》在计税的账务处理上更符合国家结构性税制改革的要求,对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上如何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和提取、缴纳有较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律师行业在作为纳税人的角度更能为国家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李泽林表示。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对《核算办法》的颁布非常重视,于2015年1月19日至1月30日分别在大庆、齐齐哈尔、绥化、佳木斯、牡丹江、哈尔滨举办了相关培训班,培训对象是全省80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会计人员,旨在通过此次培训能够让各律所将此办法更好的理解、并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在财务工作方面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切实实将律所的会计管理与核算工作规范起来,真正地发挥其作用。
“由于此办法是试行阶段,所以会在2015年年底再进行一次据实调查或培训,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以便尽快形成正式办法执行下去,或是向全国推广。”姜玉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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